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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关于电动冲牙器比较试验中电动冲牙器性能试验方法的公示

发布时间:2023-02-25     来源: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     作者:佚名    

有关生产者或经销商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,指导消费者正确选择、科学使用商品,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四川省消委”)拟开展电动冲牙器比较试验。我委已于1月31日将电动冲牙器主观测评活动的方案、评价方法函告各相关生产者或经销商并征求意见,现结合收到的回复意见再次对试验方法进行公示(详见附件:电动冲牙器性能试验方法)。如有异议,请务必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回复意见送达四川省消委官方邮箱,逾期未收到答复的,将视为贵单位认同该试验方法。同时,四川省消委将根据结果进行评星排序,适时向社会公布,以供广大消费者参考。

  联系人:任老师

  联系电话:028-86782011

  邮箱:scxwjdb4012@163.com

  地址:成都市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第二办公楼4012室消费监督部

  邮编:610017

 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

  2023年2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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